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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仲裁庭对受载期的计算
字号:T|T 2005年04月14日10:50     海事仲裁委员会
  • 某仲裁案也是金康格式合同下的航次租船,装货港也是黑海,卸货港在红海,装运的是钢铁和木材。在康斯坦察,因雨雪影响了装运而产生了与天气相关的争端。 承运人安排了几个不同的托运人装载不同的货物,某些货物对天
某仲裁案也是金康格式合同下的航次租船,装货港也是黑海,卸货港在红海,装运的是钢铁和木材。在康斯坦察,因雨雪影响了装运而产生了与天气相关的争端。 承运人安排了几个不同的托运人装载不同的货物,某些货物对天气更为敏感。合同规定装载期限以晴天工作日计算。在只有一个约定的受载期和天气状况,而又有不同的货物须装运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如何处理。 仲裁庭认为一个晴天工作日是一个或部分工作日,此期间有装卸货的可能性,不受天气阻断。一般来讲,只要待装的货物中有一种可以装载的话,受载期就应该开始计算,尽管天气状况不允许其他货物装载。但显而易见,如果尚未装船的货物对天气非常敏感且天气不允许时,受载期则应停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