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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对燃油条款的解释
字号:T|T 2005年04月14日10:49     海事仲裁委员会
  • 对纽约土产交易格式合同中燃油条款的解释成为近期伦敦仲裁员裁决一案的基础。 船速及燃油条款这样描述:"速度约13节,油耗30吨中等燃料油加2吨船用柴油,或加0.5吨/8小时当起货机使用时"。承租人主张这意味着船舶在
对纽约土产交易格式合同中燃油条款的解释成为近期伦敦仲裁员裁决一案的基础。 船速及燃油条款这样描述:"速度约13节,油耗30吨中等燃料油加2吨船用柴油,或加0.5吨/8小时当起货机使用时"。承租人主张这意味着船舶在海上时不消耗柴油,而船东主张这意味着船舶在海上或港口不使用绞货链时每天消耗2吨柴油,使用绞货链时再加每八小时0.5吨的消耗。 仲裁员认为"或"这一词与船舶绞货链是否使用有关,与船舶在港口或海上无关。仲裁员强调,除非在驶进或驶出港口时,多数船舶在不装卸货的情况下无论在海上还是港口柴油消耗是相同的。 须指明的是船速及燃油条款本应很清楚的表明,不装卸货的情况下,在海上和港口柴油日消耗均为2吨。然而,仲裁员声称,这不是说前述柴油消耗说明模棱两可或与船舶实际消耗有差距。 仲裁员认为"船速及燃油说明条款区分了船舶装卸货和不装卸货,前者油耗多,后者不考虑船舶是在海上还是港口。显然在港口没有中等燃料油消耗,中等燃料油消耗仅与海上航行有关。相应的,船舶应描述为,只要船舶绞货链不使用,无论在海上还是港口,每天消耗2吨柴油。"因此仲裁庭裁定承租人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