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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制度
字号:T|T 2005年04月14日10:44     海事仲裁委员会
  • 比利时全国分五个大区,联邦体制,但其法院系统是统一的并完全独立于其行政系统。比利时高等法院是最高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全国有27个初审法院,5个上诉法院。税务、贸易、刑事等案件由法院审理。但宪法争议和行政
比利时全国分五个大区,联邦体制,但其法院系统是统一的并完全独立于其行政系统。比利时高等法院是最高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全国有27个初审法院,5个上诉法院。税务、贸易、刑事等案件由法院审理。但宪法争议和行政争议不由法院处理,有专门的机构。法院的诉讼费用不高,主要是律师的费用。比利时的法官是终身制,由国王任命。高等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判决的幅度是否适当。除此之外是制定相关的法规。比利时法院系统不实行遵循先例原则,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但其他法院通常应当遵循。这与美国不同但又有些相似。最高法院主要进行书面审理。高等法院有30多名法官、15个来源于法语区,15个来源于夫拉蒙语区。比例是平衡的,这主要是从政治的角度考虑。审判庭一般由3、5、9个法官组成,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决定法官的人数。少数意见不写入判决。民事案件14个月,刑事案件6个月结案。高等法院还有一个附属的任务是,指导法院诉讼程序、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到2007年所有案件都实行计算机管理;高等法院的另一职能是发展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欧共同国家的法院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