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伦敦上诉法院最近维持了租船合同签字有效的规则,由此对仲裁申请要求产生影响。国际船务公司和西那航海有限公司(利比里亚)诉法克米特一案涉及“爱里可”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滞期费争议。租约中有在伦敦适用英国法的
伦敦上诉法院最近维持了租船合同签字有效的规则,由此对仲裁申请要求产生影响。国际船务公司和西那航海有限公司(利比里亚)诉法克米特一案涉及“爱里可”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滞期费争议。租约中有在伦敦适用英国法的仲裁条款,法克米特作为承租人,西那航海有限公司作为登记船舶所有人与作为分租船东国际船务公司共同为出租人,订立租船合同。但租约格式出租人方仅由国际船务公司签字,而没有任何证明国际船务公司代表西那航海有限公司。而后国际船务公司作为船东就滞期费提起仲裁,要求承租人法克米特赔偿损失。但是仲裁申请是律师以西那航海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作为初步事项,法院必须对租约的当事人和仲裁的当事人问题作出决定。伦敦上诉法院一致维持商事法院的判决,即(1)认定租约上签字的就是合同的“船东”;(2)国际船务公司而不是西那航海有限公司,是租约的一方当事人,也是仲裁的当事人。上诉法院进一步认为,仲裁庭不能同意在仲裁申请书上将当事人国际船务公司修改为西那航海有限公司。法院因此判决以西那航海有限公司名义申请的仲裁无效,但是如果以国际船务公司的名义则有效。至于实体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