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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争议的解决方式
字号:T|T 2005年04月13日09:50     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
  • 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海运企业、港口企业、仓储企业纷纷转型,从服务方式来讲由过去提供单一的运输、仓储服务,转变为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从运输方式来讲,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和发展,单纯的海运越来越多
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海运企业、港口企业、仓储企业纷纷转型,从服务方式来讲由过去提供单一的运输、仓储服务,转变为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从运输方式来讲,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和发展,单纯的海运越来越多被门到门的多式联运所取代。这些行业的经营理念及服务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争议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改变。有经济活动就必然有纠纷,不同的经济活动,就会有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纠纷。比如,现在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商、制造商将物流外包给一家专门的物流公司,由其提供长期的包装、仓储、运输以及配送服务。这样生产厂商与物流服务商之间就需要订立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来约定服务的期限、服务的具体内容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包装、仓储、运输(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以及客户信息的反馈等。纠纷可能出现在一个环节或多个环节。出现纠纷后,用什么方式去解决,到什么地方去解决,这是物流合同的当事方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发生纠纷后,就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由于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辖权,如空运、仓储、公路运输等在地方人民法院解决,而海事争议须到海事法院解决,铁路运输在铁路法院。这就需要根据纠纷所发生的环节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的不确定以及同一物流合同由不同的法院来解决,给物流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不不便,不利物流争议的解决。有时由于争议的多重性质或争议所发生的环节不易确定如货损不知道发生在哪一运输环节,导致管辖权不易确定,甚至不同的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物流争议中心,集中管辖物流争议案件,解决了物流争议管辖权的分散和不确定性。这是海仲顺应了物流发展的形势要求所作出的选择,也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必然选择。因为海仲自1959年成立,具有40多年的专业仲裁经验,拥有一大批懂航运、提单、租船、无船承运、货运代理等方面的专家,具备解决物流争议案件的优势和条件。海仲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以后,又聘请了一批懂物流包括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供应链管理、物流信息技术、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物流专业仲裁员名单,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