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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字号:T|T 2005年04月13日09:50     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
  • 物流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物流系统所有环节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物流法律法规规定零散分散,缺乏一定的统一性,因此,依据其调整的具体范围而划分为运输类、合同类、保险类、信息类,而分别
物流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物流系统所有环节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物流法律法规规定零散分散,缺乏一定的统一性,因此,依据其调整的具体范围而划分为运输类、合同类、保险类、信息类,而分别调整在运输、缔约、保险过程中以及在信息流中出现的法律关系。现代物流相关法律是指调整物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场所间隔和时间间隔的运输、保管、包装、搬运、流通加工、信息活动等物理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物流法并不是一部统一的部门法。在美国和日本等物流相对发达的国家,其对物流的某些领域进行专门的统一立法,但就整体讲,目前世界各国尚无一部完全针对物流整个大系统的专门法律。如前所述,物流大系统包括了很多的子系统。单就运输系统来讲,进行统一立法都很困难。不同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国际公约不同,这些不同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制等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差异很大,进行统一是非常困难的。如海上货物运输采用最广泛的海牙规则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所谓不完全过失责任是指海上承运人因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坏灭失是可以免责。此外,还有完全过失责任制,如适用海运的汉堡规则适用航空运输的海牙议定书就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只要货物的损坏和灭失是因承运人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是严格责任制,即除不可抗力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外,承运人要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各类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失或损害是否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目前国际铁路、公路运输采用这类责任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发展委员会UNCITRAL正在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运输法。是否能通过还是未知数。此外,不同的运输方式,所实行的责任限制也不同,如海上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的赔偿享受责任限制。 物流法根据其调整的具体对象不同分为:运输法、信息法、合同法、保险法等。运输法中有关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在我国目前的物流基础设施中,对公路的使用率较高,尤其是一些中、短程的物流配送几乎百分百使用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是我国传统的运输方式,发展也较快,因此对其予以调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比较健全。但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公路法中主要都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或通知。一方面不同级别的不同部门针对不同对象制定不同的规定,法条细而杂,具体规定间有冲突或重复,适用起来容易混乱;另一方面,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不利于整体统一调整。调整空运的法律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调整水运的法律法规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调整信息技术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盟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这是现代科技的特点和传统的立法模式相冲突的结果,成功的科技立法要求立法者一方面深入了解该科技领域,另一方面要持有全新的立法理念。而目前我国的科技法规立法者尚难以完全具备这样的素质,因此相关立法还不够细致、全面,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不利,而有待全面完善。此外,物流服务离不开合同,物流系统的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实现即是不断缔约和履约的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现代物流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其中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内容直接涉及物流的某些重要环节。同其他行业一样,物流服务离不开保险,以通过保险进行风险的分摊,但随着现代物流发展幅面的拓展,一些新兴的问题已难为传统的保险法所解决,而需要出台新的保险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都是现代物流的相关法律。 我国现行物流法的特点是注重局部调整,缺乏整体规划以及对物流行业具有指导意义的前瞻性法律。其次,法律规定繁杂,连续操作性差。其中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低。而且目前有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落后于当前市场经济形势,对物流发展起阻碍作用,应当清理。在立法上,部门间协调不够,法律法规规定重复,不仅资源浪费,而且法律、法规之间难免出现不协调和相冲突的地方。 对完善我国物流法的建议:首先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其中目前尚不能称之为法律的如果能上升为法律,而且确实必要,则可以单独立法,或者并入相关的现行法,而不要再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出现,尽量避免繁杂零散而法律效力又低的现状;其次对于调整范围有限,而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善而出现的重复立法,则可以合并整理,减少重复立法的现状;再次对于已经不再适合目前经济发展形式,甚至可能阻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