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2005年1月24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仲裁员规定》(修正案),该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与原规定相比,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2005年1月24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仲裁员规定》(修正案),该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仲裁员的申请”、“仲裁员的聘任”以及“仲裁员的解聘”等内容。尤其在“仲裁员的解聘” 一条中,新规定明确规定:仲裁员任期未满,仲裁员不愿意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或者因严重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或《仲裁员守则》不称职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经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仲裁委员会有权解聘。并详细列明了构成不称职的1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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