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将物流合同争议增补进受案范围,并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海仲上海分会成立已经开始受理仲裁争议案件,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也已开展工作,在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将物流合同争议增补进受案范围,并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海仲上海分会成立已经开始受理仲裁争议案件,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也已开展工作,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显然出现不少滞后的情况,与新的发展局面不协调。为此,海仲于2004年3月开始修改仲裁规则,以便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仲裁规则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规则体现对物流中心和渔业中心受案的兼容。现行仲裁规则的管辖条款内涵过于细化,使海仲的受案范围的外延过于狭窄,限制了当事人自愿选择海仲仲裁。因此修改的仲裁规则将不再只具有海事仲裁案件的专属性,而是一部包括海事仲裁和其他陆上争议仲裁的综合性规则。
2. 加快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公正、高效是仲裁追求的目标,从海仲办案的实践经验看,现行规则的仲裁期限还有压缩的必要。因此,新规则对仲裁期限,审结期限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金额等都将进行修改。
3. 进一步降低仲裁费用。在收费标准方面,按照国务院国办(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仲裁收费形式上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取消立案费的规定。修改后的收费标准比现行标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更为合理,更为规范,为当事人所能接受。
4. 进一步加强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修改的仲裁规则将对仲裁员的管理制度增加透明度,加大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监督,提高仲裁员的自律。除将继续坚持已执行的仲裁员接受指定声明书外,仲裁规则中还将明确仲裁员应当进行回避的各种情况。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修改的仲裁规则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督促仲裁员公正勤勉、增强仲裁的社会公信力。这对于公正、高效的解决争议,促进中国航运贸易的更快发展必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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