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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制定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
字号:T|T 2005年04月12日15:14     海仲网、联合会网络事业部
  • 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纠纷等渔业争议。该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渔业争议大多
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纠纷等渔业争议。该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渔业争议大多标的小;大部分通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解决,但由于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行政调解结果履行率较低;跨海区的渔业争议,由于争议双方对对方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不信任,往往争议久拖不决。该特别规定与仲裁规则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了方便渔民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渔民的经济负担,该特别规定降低了收费标准,如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仲裁费只有1000元。而按照仲裁规则,最低收费为12000元。2、渔业争议案件专业性强,海仲从渔业行业及相关专业聘请了专家并制定了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渔业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应从该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期限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而按照仲裁规则,该期限为15天。4、当事人自行和解或通过渔政渔港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果担心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将提交海仲,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