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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受案范围扩大到“物流争议” 渔业争议仲裁规则获得通过
字号:T|T 2005年04月12日15:11     海仲网、联合会网络事业部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十五届七次主任会议在北京召开 海仲受案范围扩大到“物流争议” 渔业争议仲裁规则获得通过 2003年2月21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十五届七次主任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两项决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十五届七次主任会议在北京召开 海仲受案范围扩大到“物流争议” 渔业争议仲裁规则获得通过 2003年2月21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十五届七次主任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两项决议。第一,拟对现行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受案范围进行修改:去掉现行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三项第一行“和其中一种为海上运输方式的”,第(九)项去掉“合同”二字,在“货运代理”后增加“、物流、”。修改后的第(九)项为:“(九)货运代理、物流、船舶物料供应、船员劳务、渔业生产及捕捞等所产生的争议;”。此次仲裁规则对受案范围的修改,标志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时俱进,已经从只解决传统的海上运输争议,发展到了解决包括运输、仓储、配送、报关等各个物流服务环节的争议,仲裁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广;第二,会议通过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于2003年1月7日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内成立,考虑到渔业争议的特殊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门制定了渔业争议仲裁规则和渔业争议仲裁员名单。渔业规则的通过,为海仲上海分会尽快受理渔业纠纷做好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