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仲裁新闻 >> 内容

配合规则修改 走访物流企业
字号:T|T 2005年04月12日15:10     海仲网、联合会网络事业部
  • 在仲裁规则修改受案范围动议获得通过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即刻于2003年3月31日和4月1日分别走访了上海地区从事物流经营的三家骨干企业: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和上
在仲裁规则修改受案范围动议获得通过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即刻于2003年3月31日和4月1日分别走访了上海地区从事物流经营的三家骨干企业: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和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分会秘书处首先向三家企业讲述了我会的仲裁程序,介绍了仲裁意思自治、权威公正、便于执行、方便快捷的特点,并强调了签订标准仲裁条款的重要性。然后,秘书处通报了我会修改仲裁规则,扩大受案范围到物流争议的情况,修改后的规则赋予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除解决海上争议外,还可以受理与海运相关的陆地及航空领域的运输、仓储和配送等争议。三家物流企业也向分会秘书处同志介绍了各自公司的物流经营情况,指出中国的物流经营还刚刚起步,物流合同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要求复杂,委托双方难免会出现争议,签订完善的、合理的物流合同至关重要。通过交流,三家企业的同志也都认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在物流合同中事先订立一条仲裁条款,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来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对委托双方都是很好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