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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24     
  •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0-1-31  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0-1-31  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