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0-1-31 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0-1-31 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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