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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22     
  • 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8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0-11-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
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8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0-11-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