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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21     
  • 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4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7-31  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
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4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7-31  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