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内容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20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1]5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10-11  有效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1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1]5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10-11  有效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186号文件 《关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并由中方出面征地或占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征用90.75亩土地作价入股,应依上述精神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