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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19     
  • 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1991]财农税字第8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12-28  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1991]54号《关于消防队
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1991]财农税字第8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12-28  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1991]54号《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消防队(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消防队)、边防检查站属武警部队序列,对其车库、营房、训练场、哨卡设施占地,可视为部队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预备役部队不属人民解放军正式序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