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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19     
  • 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2)第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2-1-9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91〕2690号《关于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2)第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2-1-9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91〕2690号《关于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