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2]3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2-7-17 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2]3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2-7-17 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 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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