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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18     
  •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2]7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2-12-2  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2]7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2-12-2  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城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