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 文号 195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财政经济组,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税处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58-10-1 有效 一,有关总则方面的问题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
文号 195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财政经济组,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税处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58-10-1 有效
一,有关总则方面的问题
问题:(编者略)
问题:(编者略)
问题:(编者略)
问题:(编者略)
问题:(编者略)
问题:条例中第三条的"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团体和寺庙"是指的什么?
答:"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是指兼营农业的牧业,渔业,盐业和手工业等合作社.
"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是指有农业收入的渔民,盐民,牧民,小商贩以及工人,教员和职员等.
"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是指有农业收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残存的私营企业;"有农业收入的机关"是指有农业收入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机关;"有农业收入的团体"是指有农业收入的各种群众性的社会组织;"有农业收入的寺庙"是指有农业收入的清真寺,喇嘛庙,僧寺,尼姑庵,道观以及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等.
问题: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是纳税人,军垦农场和劳改农场是否也是纳税人?
答:军垦农场,劳改农场,都属于国营农场或者地方国营农场的范围,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问题:农业生产合作社缴了税,有自留地的社员为什么还要缴纳农业税?
答: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缴纳的农业税,只是社的农业收入所应负担的那一部分税额,并不包括社员从自留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所应负担的那一部分.因此,社员在社内分得的收入不再缴纳农业税,而在自留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则应当缴纳农业税.
问题:(编者略)
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缴纳农业税"是什么意思?
答:这就是说,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应当以户为单位缴纳农业税;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应当以农场为单位,缴纳农业税;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应当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为单位缴纳农业税.
问题:(编者略)
问题:(编者略)
问题:土地的出租收入是不是农业收入,要不要缴纳农业税?
答:寺庙出租土地的收入,以及在农村中个别户因为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出租土地所得到的收入,都是农业收入,都应当缴纳农业税.
问题: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的"其他收入"是指的哪些收入?
答:第四条第四项所称的"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是指过去一向列入农业税征税范围的竹,木,柳条,荆条和柴草的收入,核桃,枣子,花椒,漆,樟脑,松香,白腊,香菇,木耳等林产品的收入,菱,藕,荸荠,茨菇,芦苇,席草,蒲草等水生植物的收入,以及鱼塘养鱼的收入和海洲埕地养殖蛏,蚬,蛎,蛤的收入,等等.
二,有关农业收入的计算方面的问题
问题:计算农业收入为什么要以常年产量为标准?
答: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而评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正产品的收获量.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同于实际产量.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常年产量总是低于实际产量的.按照常年产量征收农业税,是我国农业税收制度中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已经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
常年产量既不是按照先进的生产水平,也不是按照落后的生产水平,而是按照当地一般的生产水平来评定的.这样评定出来的常年产量,在一定的时期内,增产不增税,在正常情况下,减产也不减税,这样,可以使纳税人在耕种之前心中有数.因此,它具有奖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可以鼓励农民积极增产.
常年产量评定后,5年不变,这就可以避免年年评定产量的麻烦,从而有利于简化征税手续.
问题: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为什么要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来计算?
答:薯类作物是高产作物,单位面积产量高于粮食作物.薯类的用处很多,既可以作食品,顶粮食,又可以作饲料,工业原料和其他用途,它的经济价值很高.在农业税收方面,需要体现奖励发展薯类作物生产的政策.同时薯类作物,有不少是种植在质量较差的土地上的,需要加以适当照顾.因此,对于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是适宜的,必要的.
问题: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过去规定按照同等粮田的常年产量计算,现在为什么改为"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答: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等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高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有的甚至高出很多.过去几年对于种植这些经济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粮田的常年产量计税.这就是说,它的负担比例,实际上低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负担比例,有的还低得很多.其目的就是为鼓励农民积极种植经济作物,以保证轻工业原料的供应.这种办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的发展,曾起了良好的作用.现在,就全国范围来说,经济作物的生产已经有了迅速发展,仅以棉花为例,已从1949年的888万担增长到1957年的3280万担,比解放前的最高年产量增加了约一倍.随着经济作物的继续大量发展,出现了种植粮食作物和种植经济作物间负担上的差别日益扩大的问题,需要国家及时地正确地解决.为了双方兼顾,适当地解决这个矛盾,条例没有沿用过去"按照"同等粮田的常年产量计算的硬性规定,而采用"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的较灵活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便于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各种经济作物获利的大小,参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适当地评定这些土地的常年产量;其中获利较多的,常年产量会定得稍高一些.当然,评定了的经济作物的常年产量与它的实际产量比起来,还是要低得多的.
问题: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为什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
答:园艺作物,一般指水果,蔬菜,瓜类,观赏用花和制茶用花等.其他经济作物,系指除棉花,麻花,烟叶,油料和糖料以外的经济作物,主要有茶,桑,人工培植的药材(白芍,丹皮,黄连,党参,桂皮,贝母,白术,等等)和染料作物(蓝靛,薯莨,等等)等.园艺作物的收入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以及可能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情况都是比较复杂的.例如这些作物,有的一年几收,有的一年一收或者几年一收;有的旺收期长,有的旺收期短;有的获利较大,有的获利较小.又如同一种作物,在甲地是集中种植的,而在乙地却是零星种植的;在丙地每亩产量较高,而在丁地则较低,..等等.对于这些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计算标准,总结以往的经验,宜由各地自行拟定为好.归纳过去各地的计算办法,大体上有以下四种:
第一,按照各该产品本身的常年产量计算;第二,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或按实际收入打折计算;第三,比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第四,按净收入计算.根据这种情况,所以条例不作统一规定,而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因地制宜地自行规定.显然,这是适宜的.
问题:根据什么条件来评定常年产量?
答: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来评定.什么是土地的自然条件呢?一般是指土质,水利,地势(高,洼,平坦),气候(温度,雨量),风向,阳光等条件.什么是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呢?它是指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花费的劳力,畜力所施用的肥料和机械设备能力,以及耕作技术和复种指数等.
问题: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当地的主要粮食"指的什么?答:"当地的主要粮食",简称"主粮",是指当地出产最多的粮食.如东北各省以高粱为主粮,华北地区以粟谷为主粮,河南省和西北各省一般以小麦为主粮,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各省一般以稻谷为主粮.
问题:(编者略)
问题:(编者略)
问题:某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土地,如何计算农业收入?
答:有些土地,例如河床淤地,流沙地,湖滨淤地,等等,收入不固定,评定常年产量是有困难的.根据因地制宜的立法原则以及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于这些土地的收入,各地可以自行规定出合理的计算标准.
三,有关税率方面的问题
问题:什么是"平均税率"?
答:"平均税率"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应当缴纳多少税额的那个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如果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做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规定的,就叫做省的平均税率,如果是对县来规定的,就叫做县的平均税率.省级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再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制定所属地区的税率.
问题:条例为什么只规定了全国平均税率,而由国务院,各省,甚至县人民委员会去规定地区差别税率?
答:我国土地辽阔,兼有亚热带,温带,寒带三种不同的气候.由于自然条件相差悬殊,加以耕作条件和生产投资也不一致,所以农业生产的发展极不平衡,农民的收入因地而异.就拿一个省来说,各专区之间的农民收入,常常相差悬殊.例如,江苏省1955年每个农民的全年平均收入,长江以南的松江专区为110-120元,苏州专区为100-110元,镇江专区为90-100元;长江以北地区大体上是80元至50元不等,个别地方不过30余元.这是一省之内农民收入各地相差悬殊的情况.再拿一个县来说,乡与乡之间的农民收入也常常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山西省临汾县1956年每个农民的全年平均收入,平川地区约为80-110元,半山区约为60-70元;山区则约为40-50元.以上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当普遍地存在的.虽然,这种情况在现在这样生产大跃进和各地苦战三年之后会有所改变,但是这也不能设想在全国范围内可以按照一个统一的税率征收农业税.
在过去几年中,各地实行的税率极不一致,有几个省共同实行一种税率的,有一个省实行一种税率的,也有一个省实行几种税率的.总计全国各地共有三十几种税率之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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