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农业税 >> 内容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06     
  •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文号 国农办恢字第159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62-6-19  有效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文号 国农办恢字第159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62-6-19  有效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