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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04     
  • 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文号 中发(63)174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63-3-13  有效 (编者略)(三十
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文号 中发(63)174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63-3-13  有效 (编者略)(三十)对畜牧业采取轻税政策,扶助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牧业税的税率一般的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为适宜.牧业税一般应该交牲畜和畜产品,也可以允许交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