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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02     
  • 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 文号 (64)国财字290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64-6-24  有效 为了进一步安排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的经费,国务院决定,可以由地方
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 文号 (64)国财字290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64-6-24  有效 为了进一步安排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的经费,国务院决定,可以由地方适当提高农业税附加的比例,现作如下通知: 一,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原来附加比例不到10%的地区,一律加5%,原来附加比例高于10%的地区,应当少加. 二,由于目前各地农业税负担不够平衡,经济作物区负担较轻,纯粮食产区负担较重;生产发展快的地区负担较轻,生产发展慢的地区负担较重,各地区向下布置增加农业税附加时,应当照顾这个情况.对经济作物区和生产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多加;纯粮食产区和生产发展慢的地区,可以少加;农民收入特少的地区,可不加. 三,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农业税附加有多有少;同时,由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分期分批进行,各地区的进度有快有慢.因此,就一个专县来说,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同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需要可能不相适应,有的多余,有的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增加的农业税附加,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并且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防止铺张浪费. 有效性: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