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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粮超过义务运量部分的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02     
  • 财政部关于公粮超过义务运量部分的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的通知 文号 (64)财农字第56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64-9-26  有效 经与粮食部门研究同意,对于征购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量的部分,其运费统
财政部关于公粮超过义务运量部分的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的通知 文号 (64)财农字第56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64-9-26  有效 经与粮食部门研究同意,对于征购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量的部分,其运费统一由粮食部门负担.对于农业税征收的公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送里程的运费,仍按各地原来规定办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