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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10:00     
  •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文号 (78)财农字第00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78-1-13  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77)粤财农便字第77号函悉.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文号 (78)财农字第00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78-1-13  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77)粤财农便字第77号函悉.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单位围垦造田免征农业税的年限原则同意适当长一些.免税的具体年限,请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不要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