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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致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郧阳地区自行决定免征农业税问题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09:58     
  • 财政部致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郧阳地区自行决定免征农业税问题的函 文号 (84)财农字第16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84-8-28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 据反映,你省郧阳地区最近作出决定,对150个乡,801
财政部致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郧阳地区自行决定免征农业税问题的函 文号 (84)财农字第16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84-8-28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 据反映,你省郧阳地区最近作出决定,对150个乡,801个大队,70万农民,从今年起,在三,五年内,免缴农业税.根据国家农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少数口粮,收入水平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可以酌情给予减免照顾.但是,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地区自行决定大范围的,长时间的免税,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帮助山区农民摆脱贫困,根本的办法,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自力更生,发展生产,用减免国家税收来提高农民收入的做法,是不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