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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09:54     
  • 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文号 (94)财农税字第00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4-1-25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你省太和县拟于1994年进行农业税费"改革",
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文号 (94)财农税字第00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4-1-25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你省太和县拟于1994年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合并,按地亩统一征收粮食.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税法,弊端很多.而且,按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改变税制,调整税收负担应由国务院决定.如果进行农业税改革试点,亦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所以,我们认为,太和县的作法不妥,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