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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09:52     
  •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8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1-15  有效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8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1-15  有效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