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农业税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09:4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7]18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2-11  有效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7]18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2-11  有效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