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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1日09:4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2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14  有效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2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14  有效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直接负责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农业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农业税收会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会计资格或会计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会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办理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决算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农业税收会计基本职责:   (一)办理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农业税收税款的征收、结算、解报、入库以及提退业务的核算和帐务处理;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整理和保管农业税收会计资料、档案。  (二)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三)参与拟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掌握和分析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农业税收会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农业税收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粮食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农业税收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条农业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搞好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保证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记帐规则   第十二条农业税收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帐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农业税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帐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帐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帐户或几个帐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借贷记帐法平衡公式:   所有帐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 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或:所有资金占用帐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帐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的规定,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帐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帐会计科目: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来源类科目   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   牧业税收入   耕地占用税收入契税收入滞纳金、罚款收入暂收款应退税款   二、占用类科目   9201解库农业税   10202解库农业特产税   11203解库牧业税12204解库耕地占用税   13205解库契税14206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207库滞纳金、罚款16211提取征收经费1722   1下拨待退税款18231保管款19301上解农业税20   302上解农业特产税21303上解牧业税   22304上解耕地占用税23305上解契税   24306上解滞纳金、罚款25401待解税款26402   待退税款27403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总帐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它收入三个二级科目。"本年收入"核算征收当年定产计征的农业税税款;"尾欠收入"核算收到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它收入"核算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牧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牧业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牧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耕地占用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耕地占用税和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耕地占用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和收到以前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应缴未缴的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性质设置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四个明细科目。   (五)契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契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契税、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契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契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契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契税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设置明细科目。   (六)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科目核算收取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滞纳金、罚款收入,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解库(或上解)滞纳金、罚款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到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七)暂收款   本科目核算向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贷方",与税款抵顶和退还保证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的暂收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暂收款明细帐。   (八)应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办理退税或退库的税款。退库,记"贷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销,记"借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库时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退库的税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九)解库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解库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特产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