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7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24 有效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7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24 有效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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