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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3: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0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3-11  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0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3-11  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