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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3: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38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6-3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38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6-3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