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农业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3: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53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8-9  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53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8-9  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金,你局可根据你省各地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