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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意见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3:2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意见函 文号 财税字[2000]6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4-27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农业特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意见函 文号 财税字[2000]6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4-27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皖政秘[20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允许试点地区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指示,原则同意你省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意见。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请你省按照通知精神,本着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在认真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做好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