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2000]06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4-27 有效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2000]06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4-27 有效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知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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