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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3:2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41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5-31  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41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5-31  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0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针对目前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你省农业税收征管职能,机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