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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3:0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1]93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12-18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场占地地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1]93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12-18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吉地税发[2001]1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用地单位给所占土地的生产经营者的苗木、花卉补偿费,应征收农业特产税。在核定计税收入时,要根据现行政策,将补偿费中高于市场价格部分予以扣除,按当地同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计税收入,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