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1-9-3 有效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1-9-3 有效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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