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印花税 >> 内容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1:21     
  •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3-5-7  有效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3-5-7  有效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