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1995]04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2-22 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1995]04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2-22 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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