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2000]00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30 失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2000]00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30 失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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