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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1:0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2002]4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2-27  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2002]4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2-27  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