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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0:5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5]11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5-1-24  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5]11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5-1-24  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