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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0: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文号 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6-9-15  有效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文号 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6-9-15  有效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附表一: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附表二: 车 辆 税 额 表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60元至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1.20元至24元 包括三轮车 畜力驾驶 每辆 4元至32元 及其他人力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拖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