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车船使用税 >> 内容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0:44     
  •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87]3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87-3-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87]3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87-3-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