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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0:4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文号 (87)财税地字第01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7-9-14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文号 (87)财税地字第01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7-9-14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