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房产税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0:2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文号 [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7-7-28  有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文号 [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7-7-28  有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