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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0:10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文号 国税函发[1992]88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2-6-5  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92)闽税政三综函字第013号文收悉.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文号 国税函发[1992]88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2-6-5  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92)闽税政三综函字第013号文收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5万元或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