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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20:08     
  •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 计投资[1992]2618号 发文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日期 1992-12-29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 计投资[1992]2618号 发文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日期 1992-12-29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